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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的使用需要注意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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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吊的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2、塔吊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塔吊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塔吊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鸣笛示警。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明时,不得起吊。

 

5、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6、塔吊起吊前应对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7、塔吊起吊前,应按规定对吊具、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8、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9、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0、塔吊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可能超载的吊物。

 

 

11、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栓拉溜绳使之稳固。

 

12、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使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13、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照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14、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处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

 

15、行走式塔吊停止作业时,应夹紧夹轨器。

 

16、当塔吊使用高度超过30米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米时应配置风速仪。

 

17、严禁在塔吊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18、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作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油位、电源电压等。

 

19、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20、塔吊的重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当使用中塔吊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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